(四)执行机构。包括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由主席 1 名、副主席 4 至 6 名组成,有分校区的高校可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数。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 1 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已设立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校级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明确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 2 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明确校级学生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 1%。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